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4********3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330民初34号 |
案号 |
(2021)川3330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国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扎西青批劳务报酬8280元.如果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