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宗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11********2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02民初1764号 |
案号 |
(2017)鲁0902执1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奇润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二、被告泰安市奇润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6年8月24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361443.70元,其余的利息、复利、罚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泰安市焕新物流有限公司、泰安市盈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安市远大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尹呈珍、满冬奇、张文玖、张文耕、马宗元、王焕新、满光珍、张淑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泰安市焕新物流有限公司、泰安市盈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安市远大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尹呈珍、满冬奇、张文玖、张文耕、马宗元、王焕新、满光珍、张淑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市奇润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84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