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9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2执283号 |
案号 |
(2021)豫0482执恢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会珍借款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会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史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