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卫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5883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薛守伟、曾鑫、辽宁卫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965112015000304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薛守伟、曾鑫、辽宁卫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4,617.36元(截至2016年4月15日),共计人民币2,014,617.36元; 并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薛守伟、曾鑫、辽宁卫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薛守伟、曾鑫、辽宁卫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守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