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丹阳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23民初2850号 |
案号 |
(2019)湘1023执1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丹阳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2 600.05元。二、驳回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966元,诉讼保全费3 020元,合计6 986元,由被告郴州市丹阳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 730元,由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 2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瑞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3591029007A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32号群艺馆215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