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8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532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3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郑州金之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及《业务约定书》补充协议于2018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部退还原告郑州金之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有费用三十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六万九千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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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姣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358405731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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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刘庄村263号7楼7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