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立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5********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308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润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33.43万元,并赔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逾期利息13054元以及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43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苏润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俞立海、孙国广对被告江苏润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俞立海、孙第8页共8页国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润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9964元,由被告江苏润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俞立海、孙国广负担8525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