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晨隆晟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791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巨野晨农永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13 999 138.6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山东晨隆晟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隆晟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薛乃峰、隋芳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晨隆晟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隆晟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薛乃峰、隋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巨野晨农永兴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对被告山东晨隆晟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的他项权证号为:巨他项(2016)字第05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巨房他证巨野县字第0009828号);五、驳回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 746元,由被告山东巨野晨农永兴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晨隆晟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隆晟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薛乃峰、隋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8)鲁1791执42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00988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隋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0785046892B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巨野县人民路东段路北(济宁工业园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