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13036号 |
案号 |
(2018)辽0103执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借款本金2 000 000元;二、被告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借款2 000 000元的利息(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杨文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杨文志、张湘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借款本金人民币3 000 000元;五、被告杨文志、张湘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借款3 000 000元利息(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六、驳回原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 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文志、张湘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3执29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51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文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578377883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