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帅威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4民初299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帅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借款本金737.945559万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10月20日共计21.250358万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二、被告河北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启信起重储运有限公司、户增民、聂敬梅、曹文臣、聂敬慧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北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启信起重储运有限公司、户增民、聂敬梅、曹文臣、聂敬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帅威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对邯房他证字第010310395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价值67.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9944元,由被告邯郸市帅威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启信起重储运有限公司、户增民、聂敬梅、曹文臣、聂敬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文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63430578P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5号聚钢国际6楼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