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6********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02民初793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狂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993999.76元及罚息(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毛磊、高艳玲、毛德智、郭瑞芬、毛晶、刘跟明、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景、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000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狂妮、毛磊、高艳玲、毛德智、郭瑞芬、毛晶、刘跟明、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景、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