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慧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3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7103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葛慧芹确认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付志娟20000元(原告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付志娟,开户行:苏州银行娄葑支行,银行账号:6228 5588 8801 7294 484)。二、如被告葛慧芹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付志娟有权就未付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付志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志娟负担。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