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4民初1621号 |
案号 |
(2021)粤0704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建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560037元及利息(以560037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应清付借款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二、如被告林建成不能如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林健荣所有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及被告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等动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余金柳对被告林建成的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林健荣、李瑶娟、江门市泽森执业有限公司、陈保民对被告林建成的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8.54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合计16858.54元由被告林建成、林健荣、李瑶娟、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余金柳、陈保民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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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建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067887304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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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工业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