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红日控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304民初4392号 |
案号 |
(2020)浙0304执1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平阳县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龙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059万元,利息301218.73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10891218.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二、若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db13000002052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苍南县龙港镇红日海景1-3幢201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002364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2)第02-1784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金28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db130000020647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苍南县龙港镇红日海景1-3幢202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0023649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2)第02-178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金32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db170000007174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苍南县龙港镇红日海景1-3幢303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0023306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2)第02-1262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金20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黄高峰、周英雪依据个高保字第db170000007313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99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黄高峰、周英雪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高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0665153597D |
登记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香舍苑16幢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