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惠市宏悦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122民初2013号 |
案号 |
(2019)吉0122执1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田宝立、宋巍巍、德惠市宏悦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于淑梅借款本金3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全部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1.80元减半收取5,550.90元由被告田宝立、宋巍巍、德惠市宏悦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吉0122执11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555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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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宝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8357113359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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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惠发街松柏村五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