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622民初1045号 |
案号 |
(2021)赣0603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鹰潭市科速达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055787.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55787.1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鹰潭市科速达电子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2.08元,由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浙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753999963T |
登记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