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4民初1933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赵兰华借款8万元;二、被告田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赵兰华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赵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赵兰华已预付),由被告田涛承担,此款被告田涛与上款一同给付原告赵兰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