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5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3民初2152号 |
案号 |
(2021)黑0113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超偿还原告姜勇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马超给付原告姜勇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刑民德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马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