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3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4191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丁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 3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