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14724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并案被告)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冯旻贶2018年12月份工资25000元;二、原告(并案被告)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冯旻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520.5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并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原告(并案被告)那氏食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修胜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088978432D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41号11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