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绍志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20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1刑初20号 | 
| 案号 | (2021)辽0421执34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林绍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