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立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9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2民初4007号 |
案号 |
(2017)冀0302执2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皇岛汇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秦皇岛市汇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2月22日为238603.24元,之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立新、张宏伟、翟舰军、李响对前款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被告秦皇岛市汇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款判决履行,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其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开发区西环路以西地号为1-15-1086-221的土地、秦皇岛市开发区西环北路35号证号为秦开房字第2005433号的房产优先受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60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08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