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764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祥雨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祥雨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祥雨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祥雨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尚建军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尚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