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民终407号 |
案号 |
(2016)豫0702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335号判决书;( 驳回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00元,由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中原公司承担)二、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中原公司租金412500元;三、驳回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中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白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受理费5050元,合计5250元,由河南三禾俪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中原公司负担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09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鸿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687103304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乡市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A单元A17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