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红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0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22民初2117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红星、许桃娟向原告清偿欠款5.5万元及利息的方式为:2020年1月25日之前付给原告欠款本金1万元;自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千元;2021年12月31日之前将剩余欠款本金一次性付清。被告陈红星、许桃娟如就以上义务按期履行,原告则不主张欠款利息,被告陈红星、许桃娟如有任何一期还款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则被告陈红星、许桃娟应当就欠款本金5.5万元(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另外被告陈红星、许桃娟如有任何一期还款不按本条约定履行,原告可就未清偿的欠款本息向被告陈红星、许桃娟一次性全部主张;二、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陈红星、许桃娟负担;三、其他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