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2********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卫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桂林借款本金及利息75000元。(上列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帐号:95588511080026268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冯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