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峡江县长兴牧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3民初37号 |
案号 |
(2021)赣0823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峡江县长兴牧业有限公司、胡长根、陈秋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峡江县远程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计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被告峡江县长兴牧业有限公司、胡长根、陈秋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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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长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3669759510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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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巴仁公路13公里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