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振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204********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21刑初131号 |
案号 |
(2021)辽0421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振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共计折抵1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吴冬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共计折抵1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撤销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刑终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付爱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四、被告人付爱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未缴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共计折抵481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蔡晓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共计折抵4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振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追缴被告人吴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80元,追缴被告人付爱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振东白色三星手机、铁灰色苹果手机,被告人吴冬黑色苹果手机、电脑主机,被告人付爱军vivo手机、红色笔记本lenovo电脑,被告人蔡晓明oppor8007手机、oppor11手机、oppor9sk手机、“goldeflld”、“cooto”电脑机箱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