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11********2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21民初1841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志刚借款16,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负担37.00元,由被告负担1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