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聂荣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6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3民初818号 |
案号 |
(2021)赣0823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卓瑞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聂荣元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聂荣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卓瑞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67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5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西卓瑞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5元,保全费3995元,合计14580元,由被告聂荣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