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6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4民初944号 |
案号 |
(2021)湘0182执1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昌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满堂研磨有限公司货款40 9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 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二、驳回原告湖南金满堂研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湖南金满堂研磨有限公司负担626元,被告昌林负担4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