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冀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2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11335号 |
案号 |
(2021)湘0102执5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冀红、汤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平返还本金300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26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2020年8月20日及其后的逾期利息至相应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冀红、汤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平返还本金2 000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2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20年8月21日及其后的逾期利息至相应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冀红、汤先忠不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 100元,由原告黄平负担1 100元,被告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冀红、汤先忠负担17 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