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2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伯彦、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明借款440万元及该款利息(其中2019年1月23日前的利息为60万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2019年8月20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1月13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06元,减半收取28753元,由原告张永明负担709元,被告张伯彦、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8044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6530元,由被告张伯彦、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小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563708811Q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后潘庄村东北一公里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