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全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民终11110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恢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二、田贞洁、张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艳芳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三、田鹏飞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田贞洁、张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艳芳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田鹏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田贞洁、张全刚进行追偿;四、驳回李艳芳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艳芳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9235元,减半收取4617.5元,由田贞洁、张全刚、田鹏飞负担;李艳芳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35元,由田贞洁、张全刚、田鹏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