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405民初1741号 |
案号 |
(2020)桂0405执恢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原告)赵胜医疗费人民币22884.10元;二、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原告)赵胜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65元;三、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原告)赵胜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6510.16元;四、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原告)赵胜住院护理费人民币5409元;五、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原告)赵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4613元;六、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起至被告(原告)赵胜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每月支付给被告(原告)赵胜伤残津贴人民币2665元,并按照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规定同步调整;七、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原告)赵胜辅助器具费人民币39.6万元;八、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原告)赵胜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500元;九、第三人梁益铭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赵胜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被告(原告)赵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一、驳回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广西合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第三人梁益铭负担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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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思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00715118256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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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西南大道359-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