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祁文吉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2********6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3民初8422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2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文吉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 031 326.56元;二、被告祁文吉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罚息82 506.12元;三、被告祁何何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祁文吉尼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654元,减半收取8 827元,由被告祁文吉尼负担7412元 ,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 4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