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2531号 |
案号 |
(2017)晋0802执2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借款1000000元,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按年利率7.14%计算,从2016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71%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另垫款1000000元,按年利率18%计算,从 2016年1月5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全胜、洪振川、洪鹏远、张吉宁、黄婉红、陈淑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18元由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全胜、洪振川、洪鹏远、张吉宁、黄婉红、陈淑清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时间 |
2018-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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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红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58330907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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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运城市空港新区南区港府大道6号星河南部商业街11幢楼D07-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