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庆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83民初2573号 |
案号 |
(2017)鲁0883执2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庆生、被告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邹城市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韩西虎借款本金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李庆生、宏瑞源公司、国奥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22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