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时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5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83民初3563号 |
案号 |
(2017)鲁0883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忠民在28000元范围内、被告时坤在28000元范围内、被告朱桦在5000元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震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照年息15‰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孙忠民、时坤、朱桦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李庆生追偿或者要求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0元由被告孙忠民负担300元、时坤负担300元、朱桦负担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