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28民初3599号 |
案号 |
(2017)鲁0828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54000元及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分三部分:2015年5月1日前以货款280000元为基数;2015年11月12日前以货款406000元为基数;2015年11月13日之后以货款454000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计4280元,由被告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时间 |
2017-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显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35845461960 |
登记机关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邹城市钢山街道崇义村西(东环北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