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4597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39999885元及借期内利息2261986.10元,合计42261871.1元;二、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罚息及复利(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罚息为4683706.97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复利为645157.84元;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0225267d15071301)约定计算);以上一、二项判决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被告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金林、刘建云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有权就被告刘建云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楼308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他项权利证书号:昆房他证开发区字第303101118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750元,由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金林、刘建云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季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1386181530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东陈镇雪岸社区七组红旗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