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9民初2093号 |
案号 |
(2021)赣0829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名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肖文龙支付工程价款3098185.28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被告安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肖文龙的工程款3098185.28元按照在现有总债务中的比例享受安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欠付的工程款;三、驳回原告肖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50元(未预交),由被告江西名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友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9787279403J |
登记机关 |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枫林村(安福名都大酒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