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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淑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3********21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1319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涞水县云峰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给付原告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利息254223.95元,2019年3月12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对所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0.3906245‰给付原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借款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被告位于涞水县石亭镇高村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保涞水国用(2015)0008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涞水县房权证石亭镇第011478号]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34元,由被告涞水县云峰食品有限公司、邱万利、郭淑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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