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976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彬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利随本清,已支付利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