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7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4094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2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朝江劳务费1171635元及该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朱小波在欠付被告常明洋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朝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3元,减半收取8211.5元,由原告徐朝江负担490.5元,被告常明洋、朱小波、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松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317690441A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环路经三名筑9号楼604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