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36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中信执字01148号 | 
| 案号 | (2017)京0106执859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李儒君、李如强、赵秀芹、卢佳丽、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北京纵横四海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二、1、22804812.15元,2、代偿款利息: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代偿本金为2101912.96元的部分,自2016年8月11日至还清之日;代偿本金为10236694.63元的部分,自2016年9月14日至还清之日;代偿本金为10236065.25元的部分,自2016年9月14日至还清之日;代偿本金为230139.31元的部分,自2016年10月25日至还清之日。3、违约金:以未偿还的代偿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代偿本金为2101912.96元的部分,自2016年8月11日至请偿之日;代偿本金为10236694.63元的部分,自2016年9月14日至清偿之日;代偿本金为10236065.25元的部分,自2016年9月14日至清偿之日;代偿本金为230139.31元的部分,自2016年10月25日至清偿之日。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儒君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5533617891 |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冠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