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征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1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412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5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与被告黄征燕签订的编号2017二手申0001080《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黄征燕、被告蔡健华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050525.9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5月28日为18191.75元;从2019年5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2020年4月29日止;从2020年4月30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合同中订明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黄征燕、被告蔡健华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清偿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黄征燕、被告蔡健华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司马街24号105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8元,由被告黄征燕、被告蔡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