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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5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执84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清慧各项损失110800元;二、被告荆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清慧各项损失77157元;三、驳回原告姜清慧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9元,原告姜清慧负担257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2402元,被告荆海龙负担16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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