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5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602民初43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3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银行借款本金920万元、利息406870元、罚息395197.50元、复利18538.4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同时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限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银行律师费15000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07元,由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460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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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曲宏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116515899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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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山高新区永达街6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