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0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321民初643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恢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连鹏于2017年5月13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徐立军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连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